杨保全 专栏

试用期单位可以随意“炒鱿鱼”吗?

在实践中,往往大多数用人单位未能充分理解与重视法律规定的试用期解除条件,而是错将试用期理解为可以随意“炒鱿鱼”,从而引发了劳动纠纷。本文与您一起探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要点。

张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半个月后,张某突然接到公司通知,告知他明天不用上班。张某费解,请公司给说法,公司说领导认为张某试用期不合格,并将这个解除理由写进解除合同的协议。张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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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保全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北京弘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高级培训讲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特邀嘉宾。
多家知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特聘常年法律顾问,曾任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部长。专注企业法律顾问实践十余年,对企业实际运营与风险防控具有深刻理解。尤其在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人事制度风险控制方面颇有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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