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经过
某公司系生产企业,生产线包含7道工序,依次分别为组装、钎焊、接线、总装、注液、测试、总检。公司对车间生产线执行外包,员工与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由生产企业进行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2014年12月3-4日,包括郭某在内11名钎焊工集体向公司提出调休申请,公司不予批准。2014年12月4日,郭某等11名钎焊工均未上班。当日,公司的该条生产线停产。2014年12月9日,某公司向外包公司安捷发出通知书,内容为:“郭某等3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不到公司上班,造成生产停线,影响重大。公司决定将此3人退回”。同日,外包公司向郭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