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根旺团队 专栏

劳动者提前30天辞职,公司有权要求立即走人吗?

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后,用人单位未满三十日即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主张经过三十日预告期,用人单位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文赋予了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该条规定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设置了三十日的预告期。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后,用人单位未满三十日即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主张经过三十日预告期,用人单位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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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根旺团队
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张根旺律师2008年加入大成律师事务所,此前曾在多家中国领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他是劳动法和人力资源领域诉讼和非诉事务的专家,同时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研究委员会委员;目前担任大成中国区劳动法和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大成中国区劳动法专业领域的领导人。

张根旺律师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常年为客户提供各类合规管理方面的法律服务;协助客户处理突发事件和危机;为跨国公司制订兼并收购时适用的人力资源重组及员工转移等方案;提供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及变更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在参与企业改制重组清算过程中,多次向客户提供劳动法领域的建设性法律意见。张根旺律师尤其擅长为企业提供有关人力资源合规管理的法律培训和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