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法条设立的目的在于防止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订立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实践中,一些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离职后再次被同一用人单位聘用。对于这类再次被聘用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针对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法条设立的目的在于防止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订立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实践中,一些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离职后再次被同一用人单位聘用。对于这类再次被聘用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针对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张根旺律师2008年加入大成律师事务所,此前曾在多家中国领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他是劳动法和人力资源领域诉讼和非诉事务的专家,同时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研究委员会委员;目前担任大成中国区劳动法和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大成中国区劳动法专业领域的领导人。
张根旺律师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常年为客户提供各类合规管理方面的法律服务;协助客户处理突发事件和危机;为跨国公司制订兼并收购时适用的人力资源重组及员工转移等方案;提供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及变更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在参与企业改制重组清算过程中,多次向客户提供劳动法领域的建设性法律意见。张根旺律师尤其擅长为企业提供有关人力资源合规管理的法律培训和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