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根旺团队 专栏

给用人单位的忠告: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不能任性

实务中,用人单位能否随意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企业拿出各式挡箭牌,作为无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抗辩理由是否会获得法律支持?此外,在签订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不超过两年的时间内不得到与本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既然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从事同行业竞争业务的权利,企业是否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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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根旺团队
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张根旺律师2008年加入大成律师事务所,此前曾在多家中国领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他是劳动法和人力资源领域诉讼和非诉事务的专家,同时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研究委员会委员;目前担任大成中国区劳动法和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大成中国区劳动法专业领域的领导人。

张根旺律师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常年为客户提供各类合规管理方面的法律服务;协助客户处理突发事件和危机;为跨国公司制订兼并收购时适用的人力资源重组及员工转移等方案;提供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及变更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在参与企业改制重组清算过程中,多次向客户提供劳动法领域的建设性法律意见。张根旺律师尤其擅长为企业提供有关人力资源合规管理的法律培训和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