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很多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因怠于甚至是忘了和劳动者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因而不得不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对于人数众多的公司而言,HR更是压力巨大,如果一不小心合同期过了又继续用工,那么后果将很严重。有没有可能通过简单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呢?
一、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会产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