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飞 专栏

劳动者提前离职,用人单位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吗?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各类解除情况下的年休假权益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一、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

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一个月或三天解除(合法解除)

三、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被迫合法解除)

四、劳动者没有依据上述三条中的任一条解除,而是在第三十七条的情形下,未提前通知而解除(违法解除)或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未休年休假起算的两个问题

对于以上情形下年休假的权益进行分析,要先就年休假的规定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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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蔡飞律师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百多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