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限制交通费用报销
2004年的国务院条例和省条例都规定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负担,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但是2010年的国务院条例都改成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以省条例也要跟着调整。2012版新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该规定一方面扩大了范围,不仅规定治疗工伤期间给伙食补助,而且康复期间也给,但另一方面对转院的限制交通费用报销,规定只报销一次。深圳也马上跟进,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6元。工伤职工从本市至就医所在地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工伤职工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按转入院前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该两项合计包干标准为每人每日200元。很有意思的是,深圳发文的落款日期是2011年10月17日(实际对外发布的时间肯定更晚),却规定“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八、根据国家社保法的规定补充了社保部门先行支付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