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 专栏

离职后“款到提成”争议如何计算时效?

本案中,为何张某2015年12月13日到账提成争议已过仲裁时效,而2017年7月6日到账提成争议未过仲裁时效呢?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如何计算的呢?

简述

张某在一家贸易公司从事销售员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加提成,提成按销售回款额的5‰予以计算,提成的条件是项目完成后相应款项到账。2016年4月1日,张某辞职离开公司,出具一结算收条明确:“截止到2016年3月31日,提成款已结清”。此后,张某与公司就两笔提成结算发生争议。2018年5月13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结算离职时遗漏计算的2015年12月13日到账的一笔提成款,以及2017年7月6日另一笔到账的提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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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
劳动法专家

周斌(阿斌),劳动法专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负责人,资深劳动法专栏作者。

2008年起在《人才市场报》每月点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1年他在《劳动报》上的劳动法专栏文章获得第二十届上海新闻奖。

他是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劳动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理事,兼任上海合拓企业管理公司《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讲教师、上海市总工会培训中心《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教师、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人事上岗证书》培训教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培训教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