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 专栏

未续签劳动合同,两种“二倍工资”不可兼得

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期限如何确定?何种情况需支付未订无固定期“二倍工资”?补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未续签是否可以直接解除?

简述

陈某2014年1月1日进入上海某餐饮公司,担任厨师长,双方签订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陈某每月工资10000元。这份劳动合同期满后,陈某继续在该企业工作。2017年6月,陈某与公司管理层因工作琐事产生矛盾,同年6月26日,公司通知陈某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7月31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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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
劳动法专家

周斌(阿斌),劳动法专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负责人,资深劳动法专栏作者。

2008年起在《人才市场报》每月点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1年他在《劳动报》上的劳动法专栏文章获得第二十届上海新闻奖。

他是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劳动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理事,兼任上海合拓企业管理公司《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讲教师、上海市总工会培训中心《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教师、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人事上岗证书》培训教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培训教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