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仍然强调工伤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
新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与原来2004版、2010版国务院条例以及省旧条例保持了一致。根据一般的举证原则,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主张是工伤,则需要对劳动关系、伤害事实以及伤害原因等基本情况进行举证,但是由于工伤无过错的特殊原则,所以国家立法确定为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实话说,这一规定有点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行政部门依法调查的责任。按这一观点,只要员工主张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而不能举证时,行政部门凭此一条就可以直接下结论了。说有易,说无难,举证责任配置给了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处于非常不利的下风,尤其是因职业病而认定工伤的情形。新旧条例都规定,对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要知道,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止于法院门前,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即使不服,也无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取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