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省人大修改了2004年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笔者认为,修改的原因有三,一是国家的社会保险法已生效,原有规定需要调整,二是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也已进行了修改,省条例也需要跟进,三是根据广东的实际情况做一些更为具体的规定。
现针对2012版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主要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一、增加了职业康复的具体规定
在第1条立法目的中强调了职业康复,这是从国家社保法和国务院条例的相关规定移植过来的。新条例不仅在第1条中进行了强调,而且在随后的18、22、23、26等条款中具体细化,进行了落实,这算是创新。笔者忝列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去年年会上也确实听到深圳市社保部门领导和各大医院领导提及工伤员工职业康复的问题,也觉得很有必要,但却也提出了自己的担心:会不会存在利益冲突问题?这种担心在此次修例中转化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