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锋 专栏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傻傻分不清楚?

如果提供劳动一方的自然人主张与企业等组织机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如何介定双方之间究竟是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比较容易混淆的两种法律关系,尤其是,当劳务关系一方是企业等组织机构,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其外在表现形式与劳动关系非常相似,从形式上来看都是自然人一方提供劳动力,企业等组织机构一方支付报酬。在此情况下,如果提供劳动一方的自然人主张与企业等组织机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如何介定双方之间究竟是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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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锋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欧阳锋律师,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第三届管委会主任。先后在中国石化、恒大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及劳动法律实务逾二十年。现担任广东省国资委、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东站管委会、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奥托立夫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等二十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现担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企业维权顾问团顾问、广州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团顾问、广州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及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多次荣获广东省企业联合会颁发的“广东省企业维权优秀法律顾问”、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维护社会稳定奖”、“业务成果奖”等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