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承 专栏

以在职期间发放的股票期权作为竞业限制补偿是否有效

竞业限制补偿应当遵循法律所规定的形式、支付时间等要求,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竞业限制协议对于劳动者无约束力的风险。

摘要:竞业限制行为因限制了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间内的择业就业权利,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支付补偿作为劳动者竞业限制的对价。而竞业限制补偿应当遵循法律所规定的形式、支付时间等要求,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竞业限制协议对于劳动者无约束力的风险。

关键词:劳动关系、竞业限制、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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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承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继承律师是首届广东维权十大杰出律师,广州优秀律师,首届广州市优秀青年律师,全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第十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大成中国区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劳动关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和广州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专家咨询委员会首批专家委员,广东省劳动法律师专家库首批专家,广东省雇主工作联席会议副主任。

刘律师多年来专注于劳动法领域的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在劳动法领域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长期为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策划和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特别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以及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承办的劳动争议案件曾被中央电视台报道,并因成功代理群体性劳动案件连续七年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维护社会稳定奖”表彰。

刘律师曾先后参与起草全国、广东省和广州市三级律协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等指导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业务的行业规范;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和广州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为律师同行、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大型国企、知名民企、工会和社会组织讲授劳动法理论与实务课程近200场;出版多本劳动法专著和公开发表数十篇的论文,先后荣获“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全国律师协会优秀论文奖”、“广州市律师协会理论成果奖一等奖”等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