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飞 专栏

专业人士必须懂的七个年休假问题

笔者整理了关于年休假的7个常见问题,包括年休假是否该按工龄计算?未休的年休假适用哪个标准支付……供大家学习参考。

1、定性不同,则时效不同

带薪年休假的性质有不同的争议,有认为属于工资,也有认为不属于工资的,如认为不属于工资,则时效会有严格的限制,又因可以跨年度安排,所以在认为不属于工资待遇性质的地区中,可能会认为适用两年的时效,比如广州就是适用两个自然年,注意,是两个自然年而不是周年。定性不同,除了时效以外,还带来一个很重大的区别,就是离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比如重庆就认为年休假属于劳动报酬,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可以此为由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我认为不属于劳动报酬,因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可知,年休假明显属于员工福利的一种,如属于工资收入,在劳资双方议价地位并不平等的情况下,作为社会法的劳动法律规章不会允许员工书面放弃自己的合理权利,因为这往往最终会导致员工违心作出放弃的表示,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之义。至于用人单位因未安排职工年休假,要支付300%的工资的性质,除其中已发的100%属于工资外,另外的200%是基于用人单位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但没有履行的前提下,加于其应额外承担的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其明显不属于劳动报酬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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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蔡飞律师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百多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