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飞 专栏

劳动者辞职,可以不批准吗?如果没提前呢?

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关于劳动者的辞职权,该法的第三十七条赋予了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十天或三天但无其他任何限制的辞职权。而该法的第三十八条则规定了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劳动者可无须提前即可辞职的权利。

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关于劳动者的辞职权,该法的第三十七条赋予了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十天或三天但无其他任何限制的辞职权:“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该法的第三十八条则规定了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劳动者一定提前量的通知辞职权或无须提前即可辞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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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蔡飞律师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百多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