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案例
某(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诉孙某劳动争议一案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京03民终5402号】
基本案情
北分公司主张孙某在2011年至2013年连续三年绩效考核得分均为3分,根据公司绩效评估制度,评级结果为3的员工为本年度最低贡献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未有改进的,北分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北分公司主张其在2013年和2014年两次向孙某提供绩效改进计划,经培训后,孙某的绩效考核得分仍为3分,没有改进。因而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孙某主张其并非不胜任工作,而是遭受了北分公司公司的不公平待遇。孙某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孙某相应工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