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我们还特地去网上搜索过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是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的呀。我们约定的试用期时长明明没有超过法定标准,为什么还会被告?”拿到应诉通知书,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刘经理非常不解。
简述
“我们还特地去网上搜索过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是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的呀。我们约定的试用期时长明明没有超过法定标准,为什么还会被告?”拿到应诉通知书,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刘经理非常不解。
周斌(阿斌),劳动法专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负责人,资深劳动法专栏作者。
2008年起在《人才市场报》每月点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1年他在《劳动报》上的劳动法专栏文章获得第二十届上海新闻奖。
他是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劳动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理事,兼任上海合拓企业管理公司《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讲教师、上海市总工会培训中心《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教师、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人事上岗证书》培训教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培训教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