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近日报载,江某原在中山市小榄镇某公司工作,2016年6月12日,他向公司请假,获公司批准外出休息1个小时。但是第二天,公司以江某出入公司未打卡为由解除了与江某的劳动关系。
江某称,自己作为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时,仅请假1小时休息治疗,并为了工作按时返回到工作岗位,相关管理人员也未及时提醒因生病身体虚弱的自己或协助打卡。他认为,自己请假休息1个小时的请假条上交给公司并获批准,请假条公司有存档留底两份用于核对考勤记录、结算工资,无证据证明公司会因自己漏打一次卡遭受重大损失,故自己并未达到员工手册中的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