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飞 专栏

社保不缴纳、不足额等情况引发的争议如何裁判?

若假借他人身份或者使用假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身份信息投保了工伤保险。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劳动者因其提供虚假身份证而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赔。

给职工所作的要点提示

一、补缴社保的请求,不属于劳动处理范围,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帮助(案例1、案例2)

二、虽缴纳,但缴费年限或数额不足造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也不可诉,应严格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为准(按照该案的裁判逻辑,只要最后缴纳了部分,也不可诉!见案例2)

三、员工借用他人身份证缴纳社保,发生工伤而不能赔付的情形,由劳动者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所以切勿图方便借用他人身份证(见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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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蔡飞律师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百多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