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桂彬 专栏

十三薪,约定工作至年底才享有是否有效?

快到年底了,又到了跳槽的高峰季节,有些员工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与公司提前终结了劳动关系,或辞职,或协商解除,或合同期满终止。对于部分有十三薪发放惯例或约定的企业而言,不予发放员工十三薪往往遭遇员工的抵制和质疑。

快到年底了,又到了跳槽的高峰季节,有些员工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与公司提前终结了劳动关系,或辞职,或协商解除,或合同期满终止。对于部分有十三薪发放惯例或约定的企业而言,不予发放员工十三薪往往遭遇员工的抵制和质疑。

员工常主张,虽工作未至年底,但是十三薪属于劳动报酬,实际上只是放到年底来发而已,如果本人提前离职,则用人单位应当按当年已服务的日历天数按比例折算应得的十三薪。而单位往往辩称,没有工作到年底就不符合十三薪发放条件,公司的制度或者劳动合同条款也有如此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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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桂彬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洪桂彬律师专长于公司法、劳动法与争议解决,同时熟知人力资源管理与用工成本实践(社保/财税),在跨区域员工关系治理、高管治理、竞业限制及商业秘密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013年曾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多部法规的立法专家讨论与建议工作,并为多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提供劳动关系综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