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飞 专栏

否认怀孕事实入职,可以开除她吗?

笔者不揣浅陋,试从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无效规定的特殊性、隐瞒怀孕是否构成欺诈的法律规定和逻辑结论定性谈谈个人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得各方家批评斧正。

前段时间有媒体报道,宁波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女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后随即提出辞职,在这名女员工怀孕期间照常给她发工资、交社保的公司表示“很受伤”。

此消息引发了较多议论,从道德的角度而言,大致的倾向性意见为该女职工的行为缺乏诚信,应予以谴责。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该女职工的行为是否合法,则存在如下的两种截然不同意见,均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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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蔡飞律师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百多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