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劳动仲裁申请人(一审原、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某
劳动仲裁被申请人(一审原、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移动通信公司
2002年8月1日,郭某入职移动公司,双方于同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至2006年7月31日。后双方于2006年8月1日和2008年7月10日分别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7月31日。
2010年6月30日,双方签订《终止劳动合同确认书》,由移动公司支付郭某经济补偿金77104元,随后移动公司履行了支付义务。但郭某对《终止劳动合同确认书》合法性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