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保全 专栏

抑郁症员工——医疗期满解除两三事

医疗期间的待遇如何?患抑郁症职工到底应该享受几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解除必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吗?对于医疗期满泡病号的员工,怎么有步骤地解除?

基本案情

劳动仲裁申请人(一审原、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某

劳动仲裁被申请人(一审原、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移动通信公司

2002年8月1日,郭某入职移动公司,双方于同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至2006年7月31日。后双方于2006年8月1日和2008年7月10日分别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7月31日。

2010年6月30日,双方签订《终止劳动合同确认书》,由移动公司支付郭某经济补偿金77104元,随后移动公司履行了支付义务。但郭某对《终止劳动合同确认书》合法性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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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保全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北京弘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高级培训讲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特邀嘉宾。
多家知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特聘常年法律顾问,曾任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部长。专注企业法律顾问实践十余年,对企业实际运营与风险防控具有深刻理解。尤其在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人事制度风险控制方面颇有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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