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桂彬 专栏

孕期女职工产前检查,员工手册规定多少次合适?

实践中发现部分女职工滥用“产前检查”,频繁产检,拖延时间(半天也整成一天),很多单位希望通过规章制度明确产前检查的次数和时间分布,那么到底该如何规定呢?

产前检查是孕期保健的基本常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此意味着用人单位应正常产前检查期间的工资,且在其他假期、福利、奖金计算时也应按出勤同等对待。实践中也发现部分女职工滥用“产前检查”,频繁产检,拖延时间(半天也整成一天),很多单位希望通过规章制度明确产前检查的次数和时间分布,那么到底该如何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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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桂彬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洪桂彬律师专长于公司法、劳动法与争议解决,同时熟知人力资源管理与用工成本实践(社保/财税),在跨区域员工关系治理、高管治理、竞业限制及商业秘密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013年曾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多部法规的立法专家讨论与建议工作,并为多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提供劳动关系综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