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童*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自2012年开始在北京工作,2015年2月入职被告北京**科技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国内工作期间也一直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2016年11月,科技公司以童*在工作上有严重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工作秩序及声誉为由,向童*发出解聘通知。童*认为公司系恶意违法辞退,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童*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1.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5481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333元;3.2016年11月工资及提成43620元,以及迟延支付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10905元;4.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7976元;5.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周末加班费113848元,以及迟延支付加班费的25%经济补偿金28462元。
【法院判决】
1、被告北京**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童*劳动报酬人民币四万三千六百二十元;
2、驳回原告童*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