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保全 专栏

单位组织架构调整,如何依法调岗?

如果用人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工作岗位不存在”(包括生产经营需要)为由进行单方调岗,应综合考虑经营必要性、员工是否可以胜任、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等因素后再着手进行。

基本案情

劳动仲裁申请人(一审原、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

劳动仲裁被申请人(一审原、被告,二审上诉人):某食品公司

2016年3月19日,徐某入职某食品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至2017年3月17日。《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徐某担任内勤岗位,未约定月工资标准。具体工作岗位不固定,双方实行双向选择、一年一签、一年一聘的方式。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聘任上岗协议书》中徐某的岗位为总经理助理,协议期满日为2015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后徐某种种原因未参加食品公司举行的2016年的岗位聘任,因此双方之后未再签订新的岗位聘任协议。

2016年初,食品公司的组织架构及岗位进行了重大调整,徐某所在岗位取消。 2016年1月18日食品公司向徐某送达了《待岗通知书》,并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被告支付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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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保全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北京弘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高级培训讲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特邀嘉宾。
多家知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特聘常年法律顾问,曾任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部长。专注企业法律顾问实践十余年,对企业实际运营与风险防控具有深刻理解。尤其在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人事制度风险控制方面颇有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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