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在劳动法意义上是指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方式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从业,或者自己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1]这是劳动法关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利益和劳动者择业权利的规定,但是如果是劳务关系,如公司聘用的技术顾问、退休返聘的工作人员,公司是否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约定竞业限制呢?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竞业限制,在劳动法意义上是指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方式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从业,或者自己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1]这是劳动法关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利益和劳动者择业权利的规定,但是如果是劳务关系,如公司聘用的技术顾问、退休返聘的工作人员,公司是否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约定竞业限制呢?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北京弘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高级培训讲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特邀嘉宾。
多家知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特聘常年法律顾问,曾任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部长。专注企业法律顾问实践十余年,对企业实际运营与风险防控具有深刻理解。尤其在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人事制度风险控制方面颇有心得。
联系方式:
邮箱:ybq@hjlawyer.org
个人普法微信:13810661685
新浪微博:@杨保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