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新战 专栏

试用期“录用条件”的正确适用及注意事项

笔者希望通过对试用期“录用条件”的解读,为企业理清思路,引导企业正确适用相关法律。

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劳动合同法》有所了解的企业大都知晓存在以上法律规定。但对于什么叫作录用条件,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实际工作中如何操作应用,又有何注意事项等相关问题却一知半解。由于对该规定认识不清,无法熟练运用,企业容易在操作过错中出现失误,合同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违法,从而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如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为此,我们希望通过以下解读,为企业理清思路,引导企业正确适用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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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知名劳动法讲师

郑新战老师,知名劳动法讲师、企业用工管理专家、企业用工测评专家、国家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外聘专家。

长期不断致力于全国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流程等)与人力资源六大模块儿研究与实务应用工作。擅长用工体系测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运营、用工流程管理、工时管理、表单应用、工伤纠纷/待遇核定、各类人事管理制度、协议的撰写及劳资纠纷的预防与处理争议调处等诸多领域。熟知各地区劳动争议裁诉规则、司法口径,具有丰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及裁员方案制定经验,全国范围内协助给企业妥善处置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数百件,也曾经在微信公众号“劳动法库”、无讼阅读、威科先行等法律人平台发表“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点全国司法实践梳理与汇整”系列文章几十篇。

当前郑新战老师研究并开发应用的法律法规检索五步法、和谐劳动用工ISO体系构建、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点全国司法实践梳理与汇整、人力资源法务常用数据计算工具、人力资源法务标准化等成果赢得了越来越多的劳动法律界同仁的信赖与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