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涛 专栏

单位未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是否依然有效?

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甲公司主张孙某的违约责任能否成立?

案件介绍:

孙某离职前在甲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职务,与甲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孙某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甲公司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当地社平工资。孙某在2016年5月30日办理离职后,甲公司未与其进行任何联系,更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16年8月16日,甲公司在参加某行业展会时,发现孙某在乙公司任职,而两家公司属于同行业,存在直接的业务竞争关系。2016年8月27日,甲公司依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向孙某支付了2016年6月至8月份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催告孙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无果的情况下,申请仲裁,要求孙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但是在仲裁、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未再向孙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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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涛
合伙人

王文涛律师是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中国区劳动法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文涛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研究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实务和理论研究,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劳动专项法律顾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及非诉讼业务项目数百起。凭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处理经验,王文涛律师受邀在青岛市经济管理干部培训中心、万法通法学院、智合新媒体、前程无忧等进行授课、分享。王文涛律师目前担任青岛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理事、青岛创客大街创业导师等社会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