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至少有如下六种情形,即使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中,也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一、如果劳动者的岗位具有负责管理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则单位有免责的可能性。如果该岗位属于总经理或相类似的对单位进行全面管理的高级职位,则可能性更大。
笔者曾代理多个该类案件,裁判结果多会认为总经理、厂长等本身具有签订劳动合同且管理劳动合同的职责,如其故意不与自已签订劳动合同,则单位并无法知道更无法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当然,也有判决认为,劳动者的职务、职责并非用人单位免责的理由,总经理或厂长亦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