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 专栏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对劳动者主观评价 属于名誉侵权吗?

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案由是名誉侵权纠纷,但是,本案却是因为劳动争议纠纷引起的。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2年入职H公司,2015年H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刘某考核成绩为不合格”;“团队合作能力差,经常顶撞领导,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导致团队效率低下”等字句。

刘某认为,由于H公司在解除通知书中的不实陈述,导致其之后一直无法找到新工作,该行为已经侵犯了其名誉权,因此其要求H公司停止侵害并作出相应赔偿。

H公司认为,其从未对外公示该通知书,但其确认有其他用人单位在询问其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因时,其曾主动出示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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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 会员。

王强律师是劳动纠纷解决和企业用工管理风险防控专家,长期以来专注于劳动法和公司法相关领域,已处理过数百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