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飞 专栏

怎样以不胜任工作及经营需要为由降职降薪?

笔者见过很多单位的劳动合同中均约定可以易岗,但却没有约定同时易薪,不得不说这是非常低级的错误!

要点提示:

一、在员工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认定不胜任工作,具有合理性,单位只需证明员工存在过错即可,至于用人单位有无制度的规定或双方有无合同的约定,则裁判部门多不会深究;

二、在员工无重大过错的情形下,要认定工不能胜任工作,则需要有相应考核的制度,且通过考核得以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三、单位以自身经营需要为由调岗调薪,需要有合同的约定或制度规定,且约定或规定具有合理性;

四、降职降薪,并非一定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达成书面的协议;

五、降职同时降薪,在于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且从合理性的角度上来看,降职后关于职业技能的要求、工作压力、劳动强度、风险责任等通常均远低于原来的岗位,薪酬降低,符合公平原则;

六、对用人单位的有益提示。

我们见过很多单位的劳动合同中均约定可以易岗,但却没有约定同时易薪,不得不说这是非常低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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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蔡飞律师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百多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