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新团队 专栏

公司与员工签订《担保责任合同》,约定未收回货款员工承担是否有效?
——涂某诉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书面形式确定担保责任是否符合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是本案的审理重点所在。

【案情摘要】

涂某入职深圳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销售部责任人。深圳某公司为了达到有效保障收回货款的目的,要求涂某签订《担保责任合同》,约定涂某作为销售部指定的负责人,需要对公司的未回收货款负有担保责任,“从2013年4月份开始,担保金额最高确定为800000元……不管遇到何种原因,到期货款必须收回,未收回货款的部分由涂某全额承担。”

后,因到期货款未能收回,涂某与深圳某公司就担保款项发生争议。深圳某公司认为,双方签订了《担保责任合同》,涂某的担保责任成立,应该对未收回的货款承担担保责任。然而,涂某认为,自己系深圳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担保责任合同》系用人单位排除员工权利的行为,该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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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人力资源领域诉讼和非诉事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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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新律师于2004年3月获得中国律师资格,是劳动和人力资源领域诉讼和非诉事务专家,担任大成中国区劳动法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成深圳办公室公司与商业事务部副主任、十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首批立法调研基地法律专家、十届及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凡新律师还拥有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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