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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与失业保险之制度重塑

本文为老董新作,已发表于《学术界》2017年第1期。

(本文已发表于《学术界》2017年第1期)

一、问题提出:失业保险的功能正在被经济补偿替代

1986年以来,我国形成了失业保险和经济补偿两种制度安排并列的局面。〔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某些情形下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待遇。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失业劳动者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当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或者爆发经济危机,社会矛盾通常会集中爆发,失去工作的问题也会比较突出,需要有一定的制度安排和权利救济手段来解决。当我们使用两种制度安排,来解决同一问题时,客观上存在“哪一种制度安排”承担主要功能,以及这种功能承担是否合理的问题。统计数据反映,失业保险制度在应对危机上基本失灵,经济补偿金替代失业保险制度在应对危机上发挥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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