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搞得正常发工资的时间成了问题,客户纷纷咨询:能不能把2011年8月份发的工资推迟到9月份发放?
国家税务总局46号文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笔者不懂税法,但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解释而仅凭这一规定就断言2011年8月份工资在9月1日之后发放就可以享受新的标准不仅仅是为时过早,甚至是留有后患。“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至少是存在文字理解歧义的,媒体上几乎一边倒的声音似乎想为税务部门把方向,税务部门并不是都会吃这一套的,“合理范围”的概念足以坑爹。尽管听说北京的税局已经按此标准进行了解释,但我们还是持保守的意见,对客户的咨询一律都不建议为了“帮助”员工“合理”避税而将原定8月份发放的工资推迟到9月份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