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律所对全国2015年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判例进行了检索,从统计数据结果来看,全国法院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认定违法的判例比例是95.9%。
这个数据凸显了在司法实务中,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操作难,难于上青天啊!(其实现在上青天一点都不难,biubiu,神舟十一号一下子就上青天去了,^_^)
为什么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操作难呢?
这其中,单位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占了非常大的一个比重。
为什么会出现单位难以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呢?
这其中一个原因:应该是在人力资源领域和在劳动法领域,二者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判断标准并不一致。
比如:在人力资源领域,我们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通常是用胜任力素质模型来协助判断,这不仅仅是知识和技能等专业能力方面的胜任力,还包括了动机、特质、自我形象、态度或价值观等方面的胜任力。
特别是对后者,企业往往缺乏客观的衡量标准,由企业主观判定,这就使得企业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单方性”和“随意性”。
但在劳动法领域,要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一定不能是企业可以随意地做评判的,它需要企业有数据或事例或员工签字确认的相关工作表单、考核表单等予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