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C某于2010年3月16日入职Z公司,2013年9月5日,Z公司通知C某,因C某在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间,累计旷工7.5日,迟到25次,根据Z公司《考勤制度》之规定:“无故旷工全月累计3日以上者,半年累计超过5日以上者,迟到或早退每月累计超过8次者或三个月累计超过20次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并不予赔偿。”Z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解除与C某的劳动合同。C某认为Z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遂申请仲裁,请求Z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庭审中,Z公司提交了《C某的指纹考勤记录》,C某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认为是Z公司单方面制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