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保华工作室 专栏
人力资源动态管理与法律静态形式的失衡
目前我国劳动领域法律法规的静态形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管理形式的固定化、书面化;2、规章制度的制定;3、劳动合同的变更;4、人力资源公共管理的证据化与书面化。
人力资源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革新,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以及经济形势的变化,用人单位需要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可以即时调整。但是,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国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空间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压缩,包括《劳动合同法》在内的很多法律法规并未考虑人力资源管理的动态需求,反而要求用人单位将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诸多核心元素通过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同时提高了制定与修改书面文本的难度,过度强调管理形式的证据化、书面化,这样的法律制度设计致使人力资源动态管理与法律静态形式失衡,导致了人力资源管理效率低下、体系僵化,变相增加了企业的人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