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佶 专栏

三期女职工管理7个误区全解析

HR需警惕:三期女职工管理有7个误区。

误区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未婚先孕不能享有假期及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上述法律并没有规定享受产假的前提为婚后计划内生育,而仅仅规定为“怀孕”。从另外一方面讲,如果因为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或“未婚先孕”,就剥夺其休产假或流产假进行恢复身体健康的权利,要求其分娩前后也要来上班,既不符合实际又违背基本法理。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未婚先孕的情况,虽然可以享有假期,但是相关待遇可能不能享受到,即我们常说的“有假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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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佶
资深劳动法律顾问

原任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长宁分中心基金科科长,现担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法律顾问,《劳动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多上海市级劳动报刊、上海长宁劳动关系协会的特约撰稿人,并担任丁盛人力资源等市多家著名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法特约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