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佶 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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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时,如何约定社会保险必备条款?

在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时,如何约定社会保险必备条款?成为了广大用人单位容易忽视的问题。

无论是自2008年起实施许久的《劳动合同法》,还是2014年新鲜出炉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都把社会保险条款作为了劳动关系法律文书构成的必备条款。由此可见,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都应当重视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约定。而全国各地的社会保险缴纳关系中,又不仅仅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而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密切联系的法律关系。在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中,如何约定社会保险必备条款?则成为了广大用人单位容易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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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佶
资深劳动法律顾问

原任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长宁分中心基金科科长,现担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法律顾问,《劳动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多上海市级劳动报刊、上海长宁劳动关系协会的特约撰稿人,并担任丁盛人力资源等市多家著名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法特约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