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于春节过后经招聘进S公司担任操作工,双方约定3月份开始正式上班。考虑到《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S公司的人事小李自张某进单位开始,一直要求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张某不是以自己忙,没时间;就是自己的离职证明还没拿到手;或者以自己户口不在上海,签不签合同没关系等种种理由予以拒绝。转眼半年过去了,当年10月长假过后的某日,S公司收到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寄来的应诉通知书,原来是张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S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自4月份至9月份五个月,计17000余元。小李向仲裁庭答辩,反映了张某一直拖延,不配合单位订立书面合同,以及自己催促张某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但仲裁以小李未提供任何证据为由,裁决仍要求S公司再支付一倍的工资给张某,即执行双倍工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