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泉劳动法工作室 专栏

法官评析:论探亲假和假探亲

员工假借探亲假这名,实则出行国外,违背诚实信用,用人单位可以如何处置?

案情介绍

宋某于2007年1月1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部门高级经理,工作地点位于上海。

2014年6月16日,宋某向公司人事部门出具保证书,上载:“本人将于7月23日至8月5日,因私去意大利旅游。本人已申请上述期间的带薪休假并已获得部门领导批准。请人事部门协助办理签注所需的工作和收入证明”。后公司人事部门为其开具在职证明。7月21日,宋某向上级江某提出探亲休假获得批准,探亲休假的时间为2014年7月28日至8月4日。同年7月28日,宋某从上海离境赴意大利,于同年8月4日返还上海。

9月29日,公司向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载明:“经查实,你在任职期间内,有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义务、违反诚实和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违反《员工手册》第77条、第88条之规定,现公司决定按《员工手册》第92条的规定,立即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宋某对此不服,后双方涉诉。

宋某入职签收的《员工手册》,第77条“诚实和职业道德”项下载明:员工均应遵守诚实和遵守职业道德的原则,而不得出于任何目的或以任何理由从事任何虚假、隐瞒、欺骗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信息;第88条“一类违纪”项下载明:违反第77条关于诚实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以及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缺勤或旷工累计达两天的,均视为“一类违纪行为”;第92条载明:员工如发生一类违纪行为,公司可根据违纪行为的情形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薪资福利手册》规定:探亲假必须使用于往返于原住地与调出地之间,调动在一年(含)以上的员工享有每年一次10天的探亲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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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泉劳动法工作室

胡泉律师简介

上海市众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专家仲裁员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理事

上海人事经理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东方电视台陈蓉博客《劳动合同法》节目嘉宾

东方早报-劳动合同法速训营、市劳动保障学会、前程无忧、人才市场报、中华英才等特邀讲师

服务过的单位:韩国三星、联想集团、中国电信、中国电网、中国烟草、中国平安、汇丰银行、百联集团、百脑汇、百安居、白猫、老凤祥、三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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