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泉劳动法工作室 专栏

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怎么办?

仲裁裁决:对黄小姐要求补发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黄小姐系H外企员工,双方签有期限自2011年1月15日起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未明确约定黄小姐的月工资标准,仅约定根据企业制订的工资制度执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黄小姐的实际固定收入为12250元,其中10000元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津贴、150元饭贴和100元手机费补贴,另有一个月的年终奖金。2012年5月中旬黄小姐女士因临近分娩经H公司批准提前回家待产休息,并于12年6月11日生育一女。产假期间,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领取了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费补贴,按5768元的标准领取了产假、难产和晚育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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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泉劳动法工作室

胡泉律师简介

上海市众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专家仲裁员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理事

上海人事经理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东方电视台陈蓉博客《劳动合同法》节目嘉宾

东方早报-劳动合同法速训营、市劳动保障学会、前程无忧、人才市场报、中华英才等特邀讲师

服务过的单位:韩国三星、联想集团、中国电信、中国电网、中国烟草、中国平安、汇丰银行、百联集团、百脑汇、百安居、白猫、老凤祥、三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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