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许多人认为始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这其实是个误解。
不仅国务院1986年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23条)和1991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已有规定(第17条),而且不少地方法规此前也有规定,比如《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就明确规定(第29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只是名称和标准有所不同而已,现在叫经济补偿,此前叫生活补助费;此前国家规定的基数是标准工资,广东省规定的基数是月平均工资,现在的基数是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2001年朱总理废止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2008年温总理废止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在朱总理废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时,当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函复:《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