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坤 专栏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终止补偿是有条件的,简单地说:用人单位主动终止劳动合同的才给,劳动者主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许多人认为始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这其实是个误解。

不仅国务院1986年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23条)和1991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已有规定(第17条),而且不少地方法规此前也有规定,比如《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就明确规定(第29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只是名称和标准有所不同而已,现在叫经济补偿,此前叫生活补助费;此前国家规定的基数是标准工资,广东省规定的基数是月平均工资,现在的基数是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2001年朱总理废止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2008年温总理废止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在朱总理废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时,当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函复:《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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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坤
律师,法学博士,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

著名劳动法专家:长达20年的劳动法从业经历,曾任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劳动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参与众多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现任深圳市总工会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资深的从业经历:担任众多500强企业在华法律顾问,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深厚的学术背景:法学博士,深圳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研究员。

丰富的授课经验:主讲数百场劳动法规相关的培训与大型会议。

工作经历

彭律师是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彭律师担任众多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其中包括平安保险集团、平安银行、华为、华强集团、粤港供水、华丝股份、长城国际、艾默生电气、雅达电子、深日油墨、柯尼卡美能达、埃赛力达、奥兰若、艾奕康、赛尔康、科博贸易、利丰采购、黛丽斯、爱斯福电讯设备等),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的,尤其是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各类法律问题,接受法律咨询并提供法律意见,审查修改起草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及法律意见书等各类法律文件,代理客户在各级仲裁庭和法院参与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仲裁和诉讼活动,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教育背景

彭律师拥有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西安交通大学法学硕士及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经济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