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桂彬 专栏

服务员偷吃一只“青岛大虾”能否开除?

如果服务生上菜时偷吃了青岛大虾一枚,公司能以严重违纪开除吗?

近日看到周斌老师写的《论违纪认定中的“揩油”与偷盗的区别》一文,颇受启发。近年来因为顺手牵羊“偷拿”或“偷吃”东西导致解雇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有拿草纸的、有吃荔枝的、有吃剩饭的,不一而足。这让我不禁想到最近大热的“青岛大虾”,如果服务生上菜时嘴馋偷吃了盘中的一只“青岛大虾”,用人单位能否开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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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桂彬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洪桂彬律师专长于公司法、劳动法与争议解决,同时熟知人力资源管理与用工成本实践(社保/财税),在跨区域员工关系治理、高管治理、竞业限制及商业秘密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013年曾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多部法规的立法专家讨论与建议工作,并为多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提供劳动关系综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