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对工伤员工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其中先行支付的规定更是有力地保障了工伤员工的利益:即使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社会保险法同样也规定了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的先行支付没有问题,因为社保机构是向用人单位追偿,但是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先行支付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因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保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那么,当事人能否向第三人再主张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