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用“外籍实习生”构成非法用工的风险
【案例】2012年6月19日,某甲(系在外国某高校在读的外籍学生)与乙公司签订《实习研修协议》,约定某甲每周实习3天,实习期间每月向某甲支付用于上下班公共交通费用、工作午餐的实习补贴等内容。2012年9月21日乙公司出具《邀请函》,称由于业务需要,邀请某甲来上海进行法律文件日语翻译的指导和培训,时间为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9月20日。2012年10月10日,乙公司通知甲某停止工作。后某甲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未订合同的双倍工资、签证费用等20余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甲作为外国人士,其在中国就业应当持有外国人就业证,但某甲不具备该条件,某甲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其关于乙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某甲虽主张其至香港办理的商务签证是应乙公司的要求办理,但商务签证亦不符合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要求,赴港办理商务签证与某甲至乙公司工作无必然联系,故其要求乙公司支付至办理签证的费用,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