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桂彬 专栏

与优衣库无关:自愿发生“性关系”能否解雇?

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私权”行为进行限制吗?

近年来,“用人单位不得越权设定义务”这一点尘霄直上,最高院甚至在公报上公布了一起员工乘黑车被解雇法院判决单位违法的案例,某种程度上说明社会公众更加关注劳动者的“私权”,以警惕企业管理权的过度扩张,这毫无疑问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我们也要避免陷入另一个误区,即将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发生的私人行为完全排除在企业管理范畴之外。我们通过两起案件来探个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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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桂彬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洪桂彬律师专长于公司法、劳动法与争议解决,同时熟知人力资源管理与用工成本实践(社保/财税),在跨区域员工关系治理、高管治理、竞业限制及商业秘密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013年曾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多部法规的立法专家讨论与建议工作,并为多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提供劳动关系综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