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桂彬 专栏

代通知金按“工资”还是“补偿金”扣税?

公司协商或单方解除合同,其中一个月的代通知金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还是说和经济补偿金一样,在规定范围内是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

问题:公司协商或单方解除合同,其中一个月的代通知金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还是说和经济补偿金一样,在规定范围内是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

【洪桂彬律师解答】

应当指出的是,“代通知金”并非法律概念。而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情势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而须另行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支付标准参照解除前上个月工资确定。就上述项目,税务总局确未单独就此出台税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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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桂彬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洪桂彬律师专长于公司法、劳动法与争议解决,同时熟知人力资源管理与用工成本实践(社保/财税),在跨区域员工关系治理、高管治理、竞业限制及商业秘密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013年曾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多部法规的立法专家讨论与建议工作,并为多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提供劳动关系综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