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法》时代与《劳动合同法》时代经济补偿国家规定的比较
综观新旧国家法律对经济补偿的规定,我们可以从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计算年限和计算办法等方面对它们进行比较。
《劳动法》时代的旧规定可以归纳为:
1.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按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但用人单位因医疗期满、情势变迁或裁员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以企业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即下限托底);
2.经济补偿计算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工作时间计算年限,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及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年限封顶十二年外,其他情形不封顶;
3.经济补偿计算办法按劳动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